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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教工办〔200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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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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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评选2002-20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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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等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优秀成果、创新成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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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高等学校党委:
为进一步加强新时期北京高等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奖励在高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优秀成果的集体和个人,充分调动和发挥高校广大党务和思想政治工作者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市委教育工委拟对2002-2003年北京高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优秀成果、创新成果进行评选,请各高校党委根据有关规定积极组织好成果推荐和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凡在2002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各高校在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符合《北京高等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优秀成果、创新成果奖励办法》有关规定的成果,均可申报。
二、申报数量:每校可申报优秀成果1-3项。优秀成果可同时申报创新成果。
三、申报方式:项目申报者按规定填写《北京高等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优秀成果申报书》,每项成果一式两份(申报书原件可复印或在教育工委宣教处"宣教之窗"网站下载,http://xjc.bjedu.gov.cn)。每项申报成果需附事迹材料 (包括主要经验做法和取得的效果) 15份;如有反映该项成果的音像资料,请附两份。如优秀成果同时申报创新成果,请在申报书相应栏目中注明意见,不另填表。
四、申报时间:各申报学校于2004年3月31日前将成果资料报送市委教育工委宣教处(市委大楼420房间,电话:63088420)。
五、申报优秀成果、创新成果的其它事项,按照本通知附件《北京高等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优秀成果、创新成果奖励办法》执行。
附件: 1.《北京高等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优秀成果、创新成果奖励办法》
2.
北京高等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优秀成果奖申报书(下载)
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04年2月6日
附件1:
北京高等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优秀成果、创新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在高等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优秀成果的集体和个人,充分调动和发挥高等学校广大党务和思想政治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进一步推动和促进高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创新与发展,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北京高等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优秀成果奖、创新成果奖每两年评选一次,逢双年评选。凡党的关系在北京市委的在京高等学校均可申报参评。
第三条 依照本办法奖励的优秀成果、创新成果,系指在高等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中,能够继承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适应改革开放的形势发展,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改革,积极创新,为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做出显著成绩并且已经经过实践检验取得明显效果的工作经验和成果,在北京高校范围内具有示范作用和推广价值,对促进和推动学校全面工作具有较大意义。
第四条 北京高等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优秀成果的评选范围主要包括:各校在党的思想政治建设、作风建设、组织建设等方面取得的重要经验和成果,在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方面做出的突出成绩和取得的优秀成果。对在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方面,结合本单位实际,与时俱进,创造了特色明显、具有推广价值的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工作创新和方法创新的优秀成果,给予创新成果奖励。
第五条 优秀成果奖获奖数不超过申报项目总数的30%,分为一、二、三等奖,分别占获奖成果总数的10%、30%、60%,颁发"北京高等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优秀成果奖"证书和一定数额的奖金。创新成果奖在获奖优秀成果的基础上产生,获奖数不超过优秀成果获奖数的20%,颁发"北京高等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创新成果奖"证书和一定数额的奖金。
第六条 申报优秀成果、创新成果项目的主要成员系指在项目完成过程中做出主要贡献的有关成员,并且截至到申报日期为止至少应在本工作岗位上工作满两年以上,或在相近的工作岗位上工作满三年以上。
第七条 申报优秀成果、创新成果项目的主要成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必须保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能够模范遵守职业道德,起到良好的表率作用。
第八条 市委教育工委和市教委聘请有关方面专家组成"北京高等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优秀成果和创新成果奖评审委员会"。由该评审委员会负责优秀成果奖、创新成果奖的评审工作。市委教育工委和市教委负责优秀成果奖、创新成果奖的批准和授予工作。优秀成果奖和创新成果奖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市委教育工委宣教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九条 优秀成果奖、创新成果奖的申报和审批程序如下:
(1)申报优秀成果奖、创新成果奖的项目要经过学校党委的审查推荐,由各校党委负责申报;
(2)由几个学校共同完成的项目,由主持该项目的学校党委负责申报;
(3)评审委员会在必要时有权对申报评奖的学校进行相关内容的检查;
(4)优秀成果奖、创新成果奖的获奖项目统一由评审委员会发布,各获奖成果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的异议期内无争议,即可授奖;如公布后有争议,并在异议期内得不出结论者,评审委员会有权取消该项目的获奖资格。
第十条 两个以上学校合作完成的项目获奖,由负责申报的学校与有关协作学校协商奖金分配方案,并报市委教育工委备案。
第十一条 凡涉及集体完成项目主要成员或成员排序的有关争议,由成果申报学校党委负责协调处理;两个以上学校合作完成的项目获奖,如涉及项目主要成员或成员排序的争议,由项目申报学校党委负责和有关学校党委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 北京高等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优秀成果奖、创新成果奖等同于市教委组织评审的教学优秀成果奖,应记入获奖者本人的考绩档案。
第十三条 本奖励办法由市委教育工委负责解释,如有未尽事宜,由市委教育工委会同有关部门协商解决。
第十四条 自本办法颁布之日起,原《北京高等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优秀成果奖励办法》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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